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競價作業 ( 104 年 07 月 16 日)
第29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本會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 發還。

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 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履行保證金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或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

二、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喪失競價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