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申請與審查 ( 104 年 07 月 16 日)
第15條
申請人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 國國籍;其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