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及進口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 96 年 07 月 23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證照費、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證照費及審查費。

第3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 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繳交證照費;申請換發或補發經營許可執照者,亦同。

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之審查費。

第4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向本會繳交證照費 ;申請補發進口許可證者,亦同。

前項證照費已包括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之審查費。經由網際 網路申請前項進口許可證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審查費,不需依第一項 規定繳交證照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