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 96 年 07 月 05 日)
第5條
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以前條所定電信事業應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 受理。

前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

電信事業受理查詢受信通信紀錄,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十八日內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