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 99 年 10 月 29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以下簡稱建築物電信設備)規費,包括建築物 電信設備之設計圖說審查費、完工審驗費及證照費。

第3條
申請建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審查、完工審驗及審定證明者,應依建築物電 信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或本會委託代收規費之金融機構繳交規費。

前項審查費及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證照費於核發審定證明時收取。

第一項規費,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 繳納,其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4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內容包括電纜窄頻、電纜寬頻及光纜之配置圖及 昇位圖者,得一併申請審查,審驗機構僅得依收費基準表收取電纜窄頻審 查費。但申請人將電纜窄頻、電纜寬頻或光纜之設計圖說分別申請審查時 ,審驗機構應依收費基準表分別收取審查費。

建築物電信設備完工後,應依申請審驗之線纜類別,分別收取審驗費。但 同一建築物同時設置電纜寬頻及光纜配線者,申請審驗時,審驗機構僅得 依收費基準表收取電纜寬頻審驗費。

第5條
建築物因電信設備變更設計,重新申請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設計圖說審查時 ,其審查費應依收費基準表所定收費金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前項變更設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建築物樓層數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

二、建築物用途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

三、電信室位置與設計圖說不在同一樓層者。

第6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定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 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