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  ( 93 年 06 月 16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時,行動電話 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一收取費用,固定通信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 二收取費用。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