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6條
固網經營者應依下列實施時程提供前條所定號碼可攜服務:

一、固網經營者應於其已營業之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 市等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

二、前款所定區域外之其他行政區域,有兩家以上之固網經營者已開始營 業者,應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

固網經營者應將其計畫營運之區域,於預訂開始營業日前七個月起一個月 內,以書面通知已於該地區營業之其他固網經營者及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