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5條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 (以下簡稱固網經營者) 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 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
一、同一裝機地點之市內電話號碼。
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