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集中式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1條
集中式資料庫應符合下列服務品質:
一、全年至少須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時間維持正常運轉,且正常狀況下, 每個月停止服務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二、至少須維持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以上資料之正確性。
三、須具備備援系統,且切換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
四、系統發生重大障礙時,部分功能回復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全部 功能回復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第四款所稱部分功能回復,係指集中式資料庫恢復號碼可攜要求訊息 之接收、處理及通報功能;所稱全部功能回復,係指集中式資料庫恢復正 常狀態下之所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