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集中式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8條
管理者受任後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 應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解任之, 並改選下任之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