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集中式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7條
管理者之受託管理期限,每任最長為五年,並得連任;固網經營者及行動 經營者應於管理者任期屆滿前一年起六個月內,完成管理者之續約或改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