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1條
固網經營者間、行動經營者間及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間應於前條第一 項所定資料庫查詢方式實施時程前,協商完成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 戶所需之網路碼及路由資訊之設定方式,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商結果報 請本會備查。

前項網路碼之使用,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