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6條
行動經營者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相互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應符合公 平合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