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2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 (以下簡稱行動經營者) 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 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

一、行動用戶電話號碼。

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

行動經營者與合作之虛擬經營者簽訂契約時,不得限制虛擬經營者提供其 轉配電信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其有相反約定者,無效。

擔任虛擬經營者所屬攜碼用戶受信服務網路之行動經營者,應與該虛擬經 營者協商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所定事項;其屬性質上無法 由虛擬經營者為之及經雙方約定由行動經營者辦理之事項,於該事項範圍 內,應由該行動經營者辦理。

行動經營者執行前項所定事項時,攜碼用戶所屬虛擬經營者應配合其作業 ,並提供必要之攜碼用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