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7 日)
第8條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或減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 驗證項目者,應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申請及辦理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 書之換發;換發之委託審驗契約、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委託審驗契約、 認證證書同。

驗證機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異動時,除前項增列或減列審驗類別、驗證類 別及驗證項目外,應自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認證證書報請本會換 發,其有效期間與原認證證書同。

驗證機構設置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如有出缺、增加之異動,應於異動 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資料報請本會備查。

驗證機構之驗證人員出缺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時,本會得令 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 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

驗證機構之檢驗機構經本會或本會認可之本國認證組織(以下簡稱認證組 織)確認應暫停執行事務時,驗證機構應暫停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並於 暫停之日起十日內,報請本會備查;經本會或認證組織確認可執行事務時 ,驗證機構報請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有關之審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