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7 日)
第2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本 會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本會簽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 契約),及取得本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 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檢驗機構名稱。

五、檢驗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