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7 日)
第13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 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

一、違反電信法、行政程序法、審驗辦法或本辦法等法令規定。

二、受理申請審驗案件,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差別待遇。

三、核發之審驗證明虛偽不實。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得令驗證機構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本會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條件。

二、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三、逾越委託審驗契約授權範圍或怠於辦理審驗案件工作。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本會不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