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7 日)
第9條
驗證機構應依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定證明之核發、補發、 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並於審驗案件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將審 驗案件資料傳送至本會指定位置。但外觀照片須保密者,得於國內、外公 開陳列、販賣前再傳送。

前項保密期間最長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