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7 日)
第4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電信終端設備(依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之審驗作業程序 。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本會通知之限期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