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  ( 100 年 04 月 01 日)
第9條
本會與審驗機構簽定之委託契約,期間為五年,委託契約關係消滅時,審 驗機構應將受理審查及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終止日起一個月內 移交本會。

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三項暫停者,審驗機構不得再受理新申請 審查及審驗業務。但已受理申請審查及審驗之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 查或審驗為止。

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審驗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本 會得視需要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