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  ( 100 年 04 月 01 日)
第4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一、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機構委託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之人員及其配置資料。

四、審查及審驗部門組織架構及其功能說明。

五、測試設備清單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作業程序。

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受理窗口清單及其設置規劃。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第七款之受理窗口,應包括各直轄市、縣(市)之受理窗口。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由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