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  ( 100 年 04 月 01 日)
第12條
審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委託契約。其未完成之審查 及審驗案件,應交由本會另行指定之審驗機構辦理:

一、審查及審驗作業有虛偽不實,且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

三、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本會責令暫停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 ,且未於三個月內補實者。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

六、違反第十條規定,經本會警告並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七、違反第十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八、其他依委託契約約定得終止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