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7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依下列規定取得電信號碼︰ 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之撥號選接服務網路之識別碼或信號點碼, 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二、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向合作之行動 網路業務經營者申租。

三、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申租。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四、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之信號點碼,準用前條第二項規 定。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籌設者為測試網路所需,於取得 E.164 用 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許可函後,得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測 試用電信號碼;其使用期限至許可函期限屆滿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