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5條
籌設者於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 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 量建設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籌設者於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 請核配識別碼或信號點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

二、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電信號碼使用計畫(含介接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網路架構接續圖及 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籌設者未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前,得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 申請供公眾電信網路系統測試所需之電信號碼;測試用電信號碼使用期限 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或籌設許可期限,或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