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並發給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 執照之電信事業。

二、籌設者:指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籌設同意書而未取得 特許執照者。

三、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控制等正常運作 所需之識別碼、用戶號碼、編碼等。

四、識別碼:指於公眾電信網路內用以識別網路、路由或服務等之電信號 碼。

五、用戶號碼:指用以提供用戶電信服務使用之電信號碼。

六、編碼:指供控制公眾電信網路路由及交換訊息之號碼。

七、黃金門號:指具有一定排列規則、特別意義或容易記憶之用戶號碼。

八、受委託管理者:指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電信號碼之核配、調整、回收 及其相關管理作業之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