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21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他機關(構)辦理本辦法所定電信號碼資源之核配、調整 、收回及其相關管理作業。

受委託管理者負責管理作業項目應包括:

一、電信號碼資源核配、調整及收回。

二、監管電信號碼資源充裕度。

三、預測電信號碼資源需求量。

四、製作電信號碼資源相關核配現況表或統計表。

五、協調各經營者(含籌設者)間之電信號碼申請作業。

六、建議提升核配電信號碼資源效率之方案及其實施機制。

七、維護電信號碼資源網站,除將電信號碼資源之分配情形、統計資料等 公告外,並應每週更新該公布資料至少一次。

八、研究國內外有關電信號碼資源管理及應用之相關議題與發展。

九、其他主管機關委辦事項。

受委託管理者應每年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業務報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 要求受委託者提供業務相關情形說明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