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20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應符合便利使用者及號碼有效使用之原則 。

籌設者或經營者應按月更新租用及退租之用戶號碼統計資料,並至少保存 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