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6 日)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之電信號碼服務類別非屬其特許或許可之業務範圍。

二、申請核配電信號碼之經營者已申請暫停營業中,或現已為暫停或終止 營業。

三、有違法使用電信號碼之情形,未改正。

四、未繳清電信號碼使用費或依本辦法應繳之罰鍰。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項所定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