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23 日)
第22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本會之公告或通知,或依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 務之經營者之通知,於與各該經營者完成網路直接或間接互連時,即時完 成該網路之網路識別碼路由設定,對其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