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23 日)
第15條
指定選接開始實施前,用戶以指定選接撥碼方式撥接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 者,其連接之長途或國際網路,由選接服務提供者指定之。

前項由選接服務提供者指定之網路,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為限。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以書面明確告知其既有用戶,依第一項規定所指定之長 途或國際網路及其資費計算方式。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受理用戶申請其電信服務時,以書面明確告知該用戶 依第一項規定所指定之長途或國際網路及其資費計算方式。

選接服務提供者變更指定之網路或資費計算方式者,應於變更生效之日前 四十五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明確告知其既有用戶其變更內容。

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書面告知,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以確實有效之方式送達其 用戶;其經用戶於發送書面告知後六個月內申訴未獲書面通知者,推定為 未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