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 105 年 03 月 23 日)
第13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有關撥號選接之規定,向其國內漫遊用戶提供 撥號選接服務。

前項所稱國內漫遊用戶,係指用戶未與選接服務提供者簽訂服務契約,而 因其所屬經營者與該選接服務提供者簽訂漫遊協定,致可使用該選接服務 提供者之行動通信網路,進行通信之用戶。

國內漫遊用戶以指定選接撥碼方式,使用選接服務提供者之網路作國際通 信時,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該國內漫遊用戶提供通 信服務。

前三條之規定,適用於國內漫遊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