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 92 年 02 月 11 日)
第4條
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取得及分配網際網路位址之權利者,不得從事網 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其所申請註冊管理業 務範圍之 .tw 頂級網域名稱或其他足以表徵我國網域名稱之權利者,不 得從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

前項之國際組織,由電信總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