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 92 年 02 月 11 日)
第15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註冊 管理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二個月內依第五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 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並於三個月內將第七條所定業務規章及第十條所定網 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報請電信總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