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及審核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9-1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