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及審核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27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其變更後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實驗 區域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並依下列情形之一辦理:

一、電臺架設許可期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 並與原執照相同。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發射頻率或調大功率頻寬前, 應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超出網路架設許可之核 定值,或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致其電波涵蓋超出核定之實驗區域前,應先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

變更電臺屬資料更正或電臺審驗前之設備更動者、變更之設置地點屬同門 牌之不同建築物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人或管理者因實驗測試需要,短期遷移電臺至鄰近設置地點,其電波 涵蓋未超出核定之實驗區域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期間最 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一項申請變更電臺地點、第四項變更資料或第五項短期遷移電臺時之電 臺數一臺以上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檢具電臺變更清單,並依電臺編號填 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