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及審核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25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完成電臺架設,經報請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 照。

前項電臺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但不得超過依第三十條規定取 得網路設置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限。

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 附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換發執照前得辦理審驗。

前項換發執照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執照期限依第二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