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及審核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22條
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需設置電臺者,經主管機關核准電臺架設 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前項設置之電臺設備屬取得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 功率射頻電機者,應於設置計畫書載明,並得免申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