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及審核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19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實驗項目及方法。

三、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人數、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及其 理由。

四、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五、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如有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 構圖並說明其理由。

六、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

七、可提供之技術研發或電信服務項目。

八、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九、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十、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無須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免附)。

前項第十款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資 料:

一、無線電臺設置規劃與數量清單。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頻率、頻 寬與發射功率。

三、空中介面規範。

四、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電波涵蓋區域範圍:

(一)電臺位置及電波涵蓋圖(圖表四周應有經緯度資訊之地形圖、影印 圖或電子地圖)。

(二)量測評估資料說明;應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電波( ≧-125dBm) 涵蓋範圍與實驗測試作業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