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及審核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16條
申請設置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電信事業者或廣播電視事業。

二、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 構。

三、設有電信、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等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