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及審核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12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建設;需設置使用無線電臺 者,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審查合格之設置計畫時,應先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 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經核准後,換發網路架設 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

前項換發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