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及審核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11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 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核准: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