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及審核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10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時,應審查下列事 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使用條件或用戶人數、網路建設 或維運成本之費用分攤方式或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

三、網路建設及建設時程之可行性。

四、對我國學術水準、教育普及或電信產業發展的貢獻度。

五、網路穩定度、安全性及管理者維運能力。

六、計畫書是否違反本辦法所定事項。

主管機關得就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申請案件之設置計畫書中項目或內容予 以刪減。

數申請人規劃使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涵蓋地理範圍有重疊時,以合作對象 數量較多者優先。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命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架設核准證明。

申請案之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主管 機關審查合格之設置計畫使用無線電頻率。

主管機關為電信發展之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 電頻率之一部或全部,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

經主管機關要求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申請人或管理者需使用其他 無線電頻率者,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設置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