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 92 年 12 月 08 日)
第9條
電信線路經過公私有土地之上下,其非該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占有人或使 用者等請求遷移,並經電信線路所屬機關 (構) 查勘受理者,請求人應負 擔遷移費用之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