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 92 年 12 月 08 日)
第6條
電信線路所屬機關 (構) 收到前條所定之請求通知後,應即參酌請求人預 定之會勘日期,商訂日期進行會勘。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先以協商方式辦理,協商不成者,得洽請當地政府 或許可各該管線設置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一、無適當地點可供遷移者。

二、施工技術或經濟上有重大困難無法解決者。

三、有關於遷移費用負擔之爭議者。

四、線路遷移有發生糾紛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