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 92 年 12 月 08 日)
第13條
其他管線單位因維修或建設需要,要求遷移電信線路,經電信線路所屬機 關 (構) 會勘受理者,所需遷移費用由各該管線單位全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