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 92 年 12 月 08 日)
第11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 收必須永久遷移者,電信線路所屬機關 (構) 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 遷移費用;其屬臨時遷移時,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或 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

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者,其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 所有權人與電信事業機關 (構) 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