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 92 年 12 月 08 日)
第10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道路工程而須遷移者,其相關線路遷移費用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辦理國道、省道公路及直轄市所轄之快 (高) 速道路工程時,既有管 線必須永久遷移者,應由電信線路所屬機關 (構) 負擔全部費用。

二、附掛於前款道路上橋樑之管線,遇有橋樑拓寬或改建,電信線路所屬 機關 (構) 應配合施工,辦理遷移,並負擔全部費用。

三、辦理第一款道路以外之道路工程時,既有管線必須永久遷移者,電信 線路所屬機關 (構) 應即配合施工,辦理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 。

四、電信管線配合道路工程屬臨時遷移時,由道路施工單位全額負擔遷移 、搶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