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101 年 02 月 24 日)
第8條
申請者完成電臺架設報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如附件五 )。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微波電臺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技術審驗,經審驗合 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新照,新照之有效期間自舊照失效之次日起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