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101 年 02 月 24 日)
第7條
申請設置微波電臺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檢附頻率申請表(如附件一) 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臺架設許可 :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頻率指配核准函影本。

三、微波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如附件三)。

四、切結書。

前項指配之頻率,自指配日起逾六個月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核發 電臺架設許可之申請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指配。

申請者如申請設置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頻率之微波電臺,免申請頻率指 配。

前項申請者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電臺架設許可。

電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申請者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架設時,應於期 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架設。申請 展期架設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電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 技術審驗外,該電臺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日。

電臺架設涉及電臺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 項者,申請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申請者未依第一項切結書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者,主管機關得廢止 其架設許可;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申請者應先另行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