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業務監理 (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77條
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 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 營者應提供之;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之 服務者,亦同。

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住址、二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所指配 號碼等資料。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於本國自然人申請時,指國民身分證及護照之證 號或國民身分證、護照擇一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 證明文件號碼;於外國自然人申請時,指護照及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或 護照、外僑永久居留證擇一及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號碼;於法人 、非法人團體或商號申請時,指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之證明文件及代 表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

無法依本規則持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辦理用戶雙證件查核者,關於其身分證 明文件,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使用者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之。